旅游者在本县范围内发现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,可以向景洪市旅游局举报、投诉。
一、制售伪劣假冒旅游商品、纠缠、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、接受服务,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,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私自索取或者收受回扣;
二、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经营旅游业务;
三、制作虚假旅游信息,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;
四、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,强行滞留旅游团队,在旅途中甩团、甩客;
五、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,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;
六、旅游从业人员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;
七、以零团费、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;
八、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